跳伞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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跳伞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

来源:国家体育总局 2006-11-30 18:10:31 作者:国家体育总局

一、国际级运动健将标准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: (一)世界锦标赛单项前六名; (二)世界杯(成年组)个人项目前三名; (三)打破世界纪录。 二、运动健将 凡达到以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: (一)世界锦标赛单项第七至十名; (二)世界杯个人项目第四至六名; (三)世界青年锦标赛个人前三名; (四)亚洲锦标赛单项前三名; (五)五国以上(含五国)的跳伞比赛或全国锦标赛第一名; (六)打破全国纪录; (七)达到运动健将成绩标准(见表)。 三、一级运动员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: (一)五国以上(含五国)的跳伞比赛或全国跳伞比赛中(五队以上,含五队)第二至三名; (二)世界青年锦标赛个人第四至六名; (三)达到一级运动员成绩标准者。 四、二级运动员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: (一)全国比赛第四至六名; (二)创造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纪录; (三)达到二级运动员成绩标准。 五、三级运动员 达到三级运动员成绩标准。 六、成绩标准 运动健将

一级运动员

二级

运动员

三级

运动员

男子

女子

男子

女子

1

跳伞次数

1000

800

800

600

400

200

2

特技定点成绩

特技三次

总时间(秒)

22.5

24

26

28

33

45

定点六次

总距离(米)

0.15

0.15

0.30

0.30

0.60

0.90

3

四人造型成绩

四人造型

十次总分

80

50

10

5

4

八人造型成绩

八人造型

十次总分

60

40

10

5

5

踩伞造型成绩

四伞循环造型

八总分

96

72

40

10

注: 1、各级运动员必须达到第1项并选择完成2、3、4、5项中的一项要求。 2、第2、3、4、5项成绩必须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正式竞赛中达到(二级以下运动员可在省、市举办的正式比赛中达到)。运动健将成绩必须有两名国家级裁判担任竞赛裁判工作并签字。 3、特技、定点成绩必须在同年度创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