泰拳規則

2025-11-16 00:38:11 8128

一、得分判定(WP) 比賽結束時被多數邊裁判定為勝方的運動員獲勝。 若雙方運動員皆受傷、同時被擊倒、或其他不能繼續比賽的情況發生 邊裁應記錄雙方運動員在中止比賽前的分數,並由分數高者為勝方。

二、場裁中止比賽(RSC) 1.裁定敗(RSC Outcalss) 若場裁認定一方運動員與對手實力懸殊,或收到過多處罰,或受到重擊,則場裁可中止比賽,由其對手為勝方。

2.裁定傷(RSC Injury) 若場裁認定一方運動員因受到合法的攻擊而受傷,導致其不適合繼續比賽 或因其他生理因素無法完賽(例如關節移位、嘔吐、大量的鼻血等),則場裁可中止比賽,由其對手為勝方。 •做出此裁定的權力在於場裁,場裁可於中立角諮詢醫生,若醫生建議停止比賽 則場裁必頇依醫生建議中止比賽,建議場裁在做出此裁定之前也檢查另一名運動員是否有受傷。 •當場裁請醫生來為運動員診療時,擂台上只能有醫生和場裁兩人,場邊教練禁止進入繩圈或站在擂台邊。 •若運動員在冠亞軍賽中的最後一局受傷,則僅根據之前各局的分數來決定勝方。 只有在場裁的指令下醫生才可為運動員診療。若醫生建議停止比賽,場裁應請計時員繼續計時, 場裁此時會立刻中止比賽並宣告勝方。

3.裁定頭(RSCH) 發生於運動員受到嚴重的頭部攻擊,無法防禦且無法繼續比賽時。 若運動員單純是實力有落差或在自己沒得點的情況下對方得點過多,則不適用裁定頭這個狀況。 對於運動員判決裁定頭的狀況會慎加考量。

4.裁定體傷(RSCB) 發生於運動員除了頭部外身體任何一處受到嚴重傷害,無法防禦且無法繼續比賽時。

5.裁定計次(CCL) 場裁於強讀規定的次數上限到達時將中止比賽,次數上限因組別而有所不同: •成年與 23 歲以下組:一局 3 次或一場 4 次 •青少年組 16-17 歲:一局 2 次或一場 3 次 •青少年組 10-11 歲、12-13 歲、14-15 歲:一場 2 次

三、擊倒(KO) 若運動員被強讀,且讀到 10 秒也無法繼續比賽時,則對手為勝方。

四、棄權(RET) 發生以下情事時,宣判對手為勝方: •在局間休息時間結束時,運動員未離開自己的角柱就位準備比賽 •運動員被強讀後沒有意願繼續比賽 •場邊教練表示棄權

五、失格(DQ) 若運動員被判失格,則對手為勝方。若雙方運動員皆被判失格,應根據此結果宣告。 被判失格之運動員無論參與到比賽哪個階段皆無權獲得任何獎金、獎牌、獎盃、榮譽獎或名次。 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執行委員會另做決定(若執行委員缺席,可由裁判長或其他負責賽事進行的人員代為決定)。 所有此類判決若非由執行委員會決定,應在收到執行委員會要求的事件報告後接受其審查和確認。

六、不戰(WO) 當一方運動員已著裝完成並在擂台上準備開始比賽時,對手在宣告員宣告其姓名後仍未出現, 且兩分鐘的期限已到,場裁應宣判已就緒的運動員為勝方。 場裁應先通知裁判長,並將運動員傳喚到擂台中央以宣判。

七、不可抗力(NC) 場裁可因非歸責於運動員或場裁無法控制的情況下,在賽事進行期間中止比賽, 例如擂台損壞、照明系統故障、特殊天氣狀況等。若有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, 處理期限最多為 10 分鐘,超過就應中止比賽;若發生在冠亞軍賽時,裁判長應決定進一步的處理方式。

八、抽籤 抽籤決定勝負只能出現在表演賽上,且雙方皆頇同意以抽籤定勝負。 該表演賽在多數邊裁判定雙方平手時才會進行抽籤。

九、擂台上場裁無法控制之事件 在第一局比賽鐘響開始 1 分鐘內發生無法繼續比賽之情事(例如停電) 比賽應停止,並於同一天賽程的最後一場,或隔天賽程的第一場再戰。 若事件發生在第一局比賽鐘響開始 1 分鐘後,邊裁應選出比賽勝方,或裁判長可做進一步決定。

十、賽後禮儀 比賽結果宣告前後的時間,雙方運動員應表現相互尊重的態度,並對場裁及對方場邊教練握手或合十致意。 根據 IFMA 反禁藥規範,為防止細菌、疾病、污染的傳播,禁止喝對方水壺的水。

十一、申訴 若隊伍欲申訴頇由領隊於比賽結果宣判後 30 分鐘內提出,冠亞軍賽需在 5 分鐘內提出。 在比賽結果宣判後,申訴頇以書面方式進行,並連同申訴費用 500 元美金提交給技術代表主席或總裁判長。 若裁判長同意進行審查,則可以對此事採取必要的措施。 若申訴成功,申訴費會退還 400 元美金,100 元美金將作為行政費用; 若申訴失敗維持原判決,申訴費將由 IFMA 或區域聯盟總會保留不予退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