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拳擊賽打死人 現場無醫護 國家級教練裁判 逆轉有罪定讞

2026-08-21 10:04:47 8564

拳擊友誼賽釀選手死亡,教練丁晧峯遭判6月徒刑定讞。(取自丁晧峯臉書)

廿六歲胡姓男子二〇二二年參加新北市新店拳擊俱樂部舉辦的「大拳頭拳擊友誼賽」時,因頭部遭對手重擊,造成顱內大量出血、大腦位移,送醫不治。台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俱樂部負責人、身兼國際一星拳擊教練、A級國家級拳擊教練及裁判的丁晧峯。台北地院一審判丁男無罪。案經上訴後,高等法院改依過失致死罪判丁男六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

新店拳擊俱樂部負責人為丁晧峯,丁男同時兼任拳館教練,二〇二二年七月卅十日在該拳館舉辦「第十一屆全國大拳頭拳擊友誼賽」,胡姓男拳手報名參賽,與廿九歲徐姓男子對戰。比賽開打期間,胡男在第二回合遭對手擊中右側頭部跌坐在地,起身後頭部又遭連擊,最終裁判判定徐男勝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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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男下場後,持續感到頭暈目眩,甚至意識模糊差點癱倒在地,胡男的女友見狀旋即聯繫救護車,待胡男被抬上救護車時已陷入昏迷,經搶救仍宣告不治,死因為顱內大量出血、大腦位移導致腦死。

北檢偵辦後認為,比賽負責人丁男明知依國際拳擊總會技術和競賽規則,比賽應配置醫護人員在場,由醫師依國際拳擊規則附錄之「體檢合格證書」表列事項,評估選手適合參賽後,選手才能參賽,且賽後應由醫護檢查拳擊手狀態,隨時採取必要的救護,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丁男。

台北地院一審認為丁男罪嫌不足,判處無罪。案經檢方上訴後,高等法院認為,丁男未依照國際拳擊規則配置拳台醫師全程在場,而以選手自行出具健康聲明書方式便宜行事,致使胡男在比賽前,未能獲得醫師檢查及專業意見,也無法在拳賽過程獲得必要協助,讓胡男枉送寶貴性命,最終撤銷一審判決,改依過失致死罪判丁男六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。全案上訴至三審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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